需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
第四十七条规定: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,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 分公司 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;法律、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。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
(二) 公司章程 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《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》复印件;
(三)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(四)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 明;
(五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,或者分 公司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营业执照》。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分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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