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赠与股份注册资本实缴由谁交?
由受让人来交纳实缴资本,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,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,然后向股东追究 违约责任 。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,将 股权转让 给受让人的,且受让人知晓的,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。
根据《 公司法 》司法解释(三)第十九条规定: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,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,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、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;公司 债权人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 诉讼 ,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二、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
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,也就是,除法律、行政 法规 以及国务院决定,对 公司注册资本 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,取消了公司股东(发起人)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、投资公司在五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这几项规定。转而采取公司股东(发起人)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等等,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。
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,实缴制是指企业 营业执照 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,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。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,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投资创业,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。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,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,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。认缴登记制度无需占用企业资金,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,降低企业成本。
由于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是按照认缴制来进行,但在后期也需要根据认缴的资本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缴,特别是在涉及到股权交易的相关情况中,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,避免法律适用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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